一、申請期間及方式: (一)申請期間:預計為100年1月初。請於本(99)年12月下旬至明(100)年1月初留意各大電視新聞、報紙消息,或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網頁查詢,或來電至本局及各地辦事處洽詢。 (二)申請方式:為方便有需求勞工之申請,提供網路、臨櫃及郵遞等3種方式擇一辦理。
二、貸款額度: (一)貸款總額度: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。 (二)每人最高貸款金額:新臺幣10萬元。
三、申請貸款資格: (一)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。 (二)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且正在加保中者。 (三)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。 (四)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貸款者。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: (一)貸款期間3年,得提前償還本金及利息。 (二)第1個月起到第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,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惟被保險人有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者,應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勞保給付之金額,依「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」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扣減。
五、貸款利率及攤還本息:貸款期間利率依立法院決議,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估計約為1.4%~1.5%之間(如借款10萬元,按規劃開辦利率1.41%計算,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18元,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,394元),以勞委會公告內容為準。嗣後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公告調整。
六、有關貸款相關事宜,屆時將於99年12月下旬於各媒體及本局全球資訊網刊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