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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 - 高齡勞工再工作,職災保險不可少! 24.10.14
隨著人口高齡化,越來越多勞工選擇於退休後再次投入職場,貢獻自身職場經驗及專長。勞保局提醒,年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(下稱勞保)老年給付者,再受僱從事工作,皆應由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(下稱災保),以保障高齡就業勞工的保險權益。 勞保局說明,依照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規定,凡15歲以上,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(領有執業證照、依法已辦理登記、設有稅籍)之勞工,即為災保的強制投保對象,無論勞工是否超過65歲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雇主應於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,如未依規定申報加保,經查屬實,將核處2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鍰,並將公布違規事由。 至於年逾65歲的勞工能否參加勞保,需視其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是否曾參加勞保判斷。勞保局進一步說明,勞工如年逾65歲,曾參加過勞保,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再受僱從事工作,得繼續參加勞保;惟勞工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或65歲前無勞保加保紀錄,再受僱從事工作時,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。 勞保局呼籲,雇主除應依規定於高齡就業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外,並可同時為符合前述勞保加保條件之高齡勞工申報參加勞保,以保障高齡就業勞工的工作及生活安全,共創友善職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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