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加重汽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,罰鍰上限從現行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,民眾檢舉項目也擴大,納入在橋梁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違停。
三讀條文明定,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,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。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。
條文規範,不禮讓行人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;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,吊銷駕駛執照。
三讀條文擴大民眾檢舉項目,從46項到56項,納入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、超長、超寬、超高情形,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、時間行駛。
檢舉項目也納入在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臨時停車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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