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依健保法規定,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,為維護全體保險對象健保財務負擔之公平性,本署須定期進行投保身分及投保金額低報之查核比對,務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。
二、本組前於115年1月5日以健保桃承二字第1158300005號書函通知115年第2類投保身分及投保金額查核相關說明(諒達),茲檢附「第2類被保險人(工會會員)健保投保金額須知」及「第2類被保險人健保投保金額查核作業說明」宣導單張,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,主動覈實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及依適法身分投保。如會員於115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調後金額不低於本署查核標準者,將予以自115年度的查核名單排除。
如需調整健保投保薪資者,請於115年3月31日前,致電工會承辦人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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